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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对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提出一系列新要求,突出强调“全党必须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这是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全面贯彻落实这一要求,对于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的集中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实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是我们党的一贯要求
重大问题要请示报告是党的重要纪律和规矩,是实现党在各个历史时期使命和任务的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成立至今,一直非常重视党内请示报告制度。1923年12月,党中央在《中央通告》中就有关工作要求“各地方务须随时报告区委员会,各区会务须随时报告中局”。1928年11月毛泽东同志所写的《井冈山的斗争》就是给党中央的报告,全面报告了当时根据地的实际情况,成为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典范。1942年9月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统一抗日根据地党的领导及调整各组织间关系的决定》要求:“在决定含有全国全党全军普遍性的新问题时,必须请示中央,不得标新立异,自作决定,危害全党领导的统一。”1948年1月,毛泽东同志为中央起草《关于建立报告制度》的党内指示;同年9月,党中央政治局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各中央局、分局、军区、军委分会及前委会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的决议》。1953年3月,党中央发出《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草案)》予以试行。1956年9月,党的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要求:“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下级组织的工作中应当由上级组织决定的问题,必须及时向上级请求指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的建设在拨乱反正中逐步走上正轨,请示报告制度得到恢复和健全。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直至2012年党的十八大修改后的党章都明确规定:“党的下级组织既要向上级组织请示和报告工作,又要独立负责地解决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实践充分表明,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已经成为我们党管党治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的重要体现,必须长期坚持。
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明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一个基本要求就是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从党内政治生活现状和近年来查处的一些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中可以看出,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方面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亟待从严格制度执行和制度约束上加以解决。请示报告制度看似比较具体,但决不是什么小事一桩。实际上小中见大,它体现着党员干部党的观念、党性修养,影响着党的领导和党的工作。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不请示、不报告,是组织观念淡薄、纪律约束松弛的表现,同时这种现象又往往同其他问题交织在一起。这种现象一旦泛化,必然会带来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等一系列衍生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重大问题请示报告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突出强调了请示报告制度问题。他指出:请示报告制度是我们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机制,也是组织纪律的一个重要方面;作为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这是必须遵守的规矩,也是检验一名干部合格不合格的试金石;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习近平总书记这些重要论述和明确要求,深刻指出了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教育警示意义。
全面加强和落实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具有多方面重要意义和功效。一是可以从制度上保证党中央和各级党委(党组)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有效实施对各项事业和各方面工作的领导,确保党治国理政战略部署和目标任务的实现。二是有利于强化各级党员干部的政治观念、组织观念、纪律观念,使党员干部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自己的所作所为必须对党组织负责。三是能有效督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认真履职尽责,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加强调研、学习和思考,认真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四是有助于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管理,使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及时了解掌握党员干部队伍中各种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做到上情下达和下情上传相结合。五是可以密切党组织同各方面组织的关系,把加强党的领导同支持保证各有关组织依法依章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履行好各自职能、发挥好各自作用。六是有助于解决和克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改进、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要坚决按照《准则》精神,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发挥好这一重要制度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不可替代的功效。
二、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必须遵循和贯彻的重要原则
请示报告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工作方式、公文形式,遵守请示报告制度似乎并不难。然而,真正严格执行好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并非易事,需要在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基础上,切实遵循和贯彻以下重要原则。
(一)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实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实现党对各方面各领域各层级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识和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这是做好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工作的根本立场和基本遵循。
(二)忠实履职、勤勉尽责。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担负着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职责,是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的执行主体。各方面各领域各层级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具体岗位和职责各不相同,所处的环境、面对的实际问题和情况也各不相同。如果没有对事业对工作高度负责、恪尽职守、敢于担当的精神,没有对自身工作任务、岗位职责、实际情况的充分了解和认识,没有对相关领域政策法律的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是难以持之以恒做好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工作的。
(三)实事求是、言之有物。请示报告的内容应当来源于实践、来源于工作、来源于生活,做到客观、准确、完整,这是保证各级领导机关作出正确判断、实施有效领导的重要依据。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向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分析问题、提出意见建议等。坚决防止和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华而不实、欺上瞒下、报喜不报忧等。
(四)遵循工作程序。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是为党工作、对党负责的直接体现,同党的组织体系、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有密切联系。各级党委应当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工作,各级党组应当向批准其设立的党组织和对该党组有领导关系的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向其所属的党组织和党的有关工作部门请示报告工作。一般情况下不实行越级请示报告。党内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对请示报告工作程序和要求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三、正确区分和把握需要请示的事项和需要报告的事项
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有两个重要界限需要把握好。一是注意把握好“请示”事项和“报告”事项的区别。请示的事项,一般是指向上级机关、领导机关、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领导同志提出的,请求给予明确批示、批准、批复或者指示的事项;而报告的事项,一般是指向上级机关、领导机关或者有关领导同志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或者回复上级机关、领导机关或者有关领导同志的询问。二者在内容上有一定联系和相似,但目的和结果是不同的,不应相互混淆、替代。《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二是注意把握好“重大”事项和“一般”事项的区别。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独立负责、积极主动、创造性开展工作,这两个方面是统一的,而不应把二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1994年9月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各地、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的决议、决定,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工作,重大问题要请示报告。”只有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坚持两个方面都不偏颇、不偏废,才能真正做到该请示要及时请示、该报告要如实报告。
《准则》明确规定,涉及全党全国性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和解释。各部门各地方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向党中央提出建议,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或作出重大决定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要专题报告。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当请示的事项均属于重大问题范畴,应当依照规定向有关领导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作出请示。除明确规定的事项外,需要请示的情形主要有:(1)涉及中央集中统一管理的事项,包括外交、国防、军队、国家安全、港澳台侨等方面的重要工作和问题;(2)重大改革措施、重大体制变动等;(3)涉及中央文件解密、公开等事项;(4)重大活动、重要政策的宣传报道,新闻宣传和意识形态工作中不易把握的问题;(5)属于地方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但重大而又复杂敏感的事项。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均属于重要问题范畴,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领导机关或者主管机关作出报告。除明确规定的事项外,需要报告的情形主要有:(1)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或者上级党委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2)中央或者上级党委领导同志批示事项的研究办理、贯彻落实等情况;(3)全面工作总结、部署、安排和计划;(4)重大事件、事故、灾难、灾害或者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处理情况;(5)社会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重要和异常情况;(6)主要负责同志和领导干部出差、出访、出外地、离岗休假等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准则》精神和党内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对应当请示报告事项的范围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与时俱进地健全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四、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应当抓好做好的重点工作
(一)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重点是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严格执行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应当首先从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做起,坚持以上率下、以上促下。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其党组织要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2015年1月和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两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汇报工作,强调要加强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指出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听取五大党组汇报工作是保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制度性安排,意义十分重大,对全党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同级各个组织中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向同级党委负责,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领导干部必须强化组织观念,工作中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必须按规定按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离开工作岗位或工作所在地要事先向组织请示报告。
(二)既要做好定期报告又要做好专题报告。定期报告和专题报告,在一些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已做出明确规定,应当认真遵照执行。如《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应当每年向上一级党委作一次全面工作情况报告,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某项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九条也作了类似规定。又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中规定:“下级纪委至少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一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定期报告是就一定时期工作情况作出的较为综合全面的报告。下级党组织一般应当向上级党组织和有领导关系的党组织就本组织全面工作情况作出定期报告,包括总体部署、工作开展、成绩和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专题报告是就某一方面工作情况或者特定事项、事件、问题、情况等,向领导机关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作出的专门报告,有的是根据明文规定,也有的是根据工作需要和特定要求,实际工作中运用得较为广泛。
有的报告可以结合有关工作一并进行。比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下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每年向上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地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党委和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每年向本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本部门、本单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情况。报告可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报告一并进行。”
(三)突发性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准则》明确提出:“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情况紧急必须临机处置的,要尽职尽力做好工作,并迅速报告。”突发性事件一般是指突然发生,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由于事件发生的突发性、应对工作的紧急性,因而对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是一个突出检验,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党的观念、纪律观念也是一个重要考验。
200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国家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现在我国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已逐步健全。对于突发事件,除全力做好应对工作外,在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一是及时报告,初步核实情况后应在第一时间迅速报告。可以实行“首问责任制”,抓住核心要素,尽量减少中间环节。即使有关媒体已经作出公开报道,来自第一线的报告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二是后续请示报告,突发情况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随时在变化,其损害和影响也在不断显现、扩散,因而后续请示报告也是重要的、必要的。三是不断更新、修正、澄清,在第一时间一般不太可能把较为完整的情况都反映上来,后续请示报告则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四是根据突发情况性质和后果等,后续请示报告一般宜侧重应急处置、救援、调查等内容。在应对工作方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预案执行,及时作出请示报告,避免先斩后奏。